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犬只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