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