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