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在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该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