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