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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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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效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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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