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