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