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