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