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