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