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