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