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