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免疫证明;(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