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可开采区范围,确定地下水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已有的取水设施,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已有的取水设施,应当限期封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