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从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在办理取水许可的场所公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