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江河、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