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江河、湖泊、水库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进行水产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