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的区域,排污口设置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的;(二)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