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等项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