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污染预警制度,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