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