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改善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组织建设水系连通、河湖截污和水土流失治理等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推进水生态修复,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