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增效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在绿化、环卫、景观等用水方面提高再生水利用率。鼓励社会开展再生水利用,成效显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