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在绿化、环卫、景观等用水方面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鼓励社会开展再生水利用,成效显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政策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