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增效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节水器具,采取措施降低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