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增效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城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阶梯式水价中超基本生活水价部分的收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事业。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供水、用水数据如实传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中,实现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