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增效第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节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核定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指标并向社会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其他用水大户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