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批准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