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