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老年事业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和投资老年事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