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