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农村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按人头负担的集资。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农村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补贴,敬老优待补贴纳入本级财政计划,敬老优待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