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 制定机关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01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01年8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一)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皮、乱挖树蔸;
(二)采伐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防浪林;
(三)向江河、水库、堰塘、渠道倾倒砂、石、土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堆放尾矿、废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或者在水库、堰塘、堤防、渠道等水工程界定的保持区范围内挖沙取土,开山炸石;
(五)开垦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
(一)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电力、砖瓦、水泥等企业;
(二)开垦五度(含五度)至二十五度之间荒坡地;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在旅游风景区砍伐或者皆伐自留山成片树木;
(二)用林木烧砖、烧瓦、烧陶、烧木炭;
(三)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敞养大牲畜。
对国家扶持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建成的水土流失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保持责任制。
(一)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水土保持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
(三)依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征收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用于营造和保护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护岸林的专用资金;
(四)每年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的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第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