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已废止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由自治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管理,其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