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由自治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管理,其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