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调解或仲裁必须做到事实清>,定性准确、处理公正、手续完备。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对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应进行仲裁,仲裁决定书应写明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结果以及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