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所在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跨乡(镇)或争议金额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纠纷,可向自治县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