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八条已废止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包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承包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