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通知或协议的书面形式。变更承包合同,可变更原承包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订立新的承包合同。经过鉴证或公证的承包合同,其变更或解除后应当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