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通知或协议的书面形式。

变更承包合同,可变更原承包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订立新的承包合同。

经过鉴证或公证的承包合同,其变更或解除后应当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