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五条已废止凡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了土地治理、兴修水利、增添设备或有其他新的投入,使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承包期满,享有优先下一轮承包的权利;承包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承包方因投入不足或掠夺式经营,造成耕地荒芜或地貌破坏的,必须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收回承包项目。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