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承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超过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