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承包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可以制定符合承包合同规定的使用、管理、检查、移交、验收制度;

(三)在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承包方搞好生产经营;

(四)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业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经发包方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承包资源、资产的生产用途;

(三)在不违背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可将某些临时性、季节性的经营环节和劳务转包给他人,无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四)爱护所承包的资源、资产,增加投入,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

(五)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按有关规定提供劳动积累和义务工,按承包合同规定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