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一条已废止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签名盖章。发包方应加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公章,承包方是法人的也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存一份。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由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跨乡(镇)承包、或承包费数额较大的可由自治县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到公证机关公证。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