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条已废止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承包项目);(二)承包费;(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五)承包合同终止时资源、资产的移交、验收办法;(六)承包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及履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