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标的、期限、承包方式由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本组织以外有经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人员,凡自愿抵押或采取担保方式的也可以承包。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