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履行山体保护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