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报批、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