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各级山体保护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滥用或超越职权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